**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原則**
申報主體
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原則,下列主體應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:
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
中華民國境外之自然人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場所或從事業務者
申報範圍
應申報之外匯收支或交易包括:
外匯資金之收付
外匯票據之買賣、兌換、貼現、轉讓或其他處分
外匯存款之開立、存入、提領或其他處分
外匯貸款之借入、償還或其他處分
外匯投資之買入、賣出或其他處分
其他經中央銀行公告應申報之事項
申報方式
申報方式分為線上申報和書面申報兩種:
線上申報:透過中央銀行外匯申報系統申報
書面申報: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,並郵寄或親自送交中央銀行
申報時限
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於交易發生後30日內申報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於交易發生後7日內申報:
外匯資金之收付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
外匯票據之買賣、兌換、貼現、轉讓或其他處分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
外匯存款之開立、存入、提領或其他處分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
外匯貸款之借入、償還或其他處分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
外匯投資之買入、賣出或其他處分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
申報義務
申報主體負有下列申報義務:
真實、完整、正確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
保存外匯收支或交易相關憑證至少5年
配合中央銀行查核或調查
罰則
違反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原則者,將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處以罰鍰:
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
未依規定保存憑證或拒絕配合查核或調查者,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
其他注意事項
申報主體應注意下列事項:
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原則不適用於下列交易:
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與中華民國境外之自然人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間之新臺幣交易
中華民國境外之自然人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間之新臺幣交易
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原則不適用於下列主體:
中央政府機關
地方政府機關
公營事業
申報主體如有任何疑問,可洽詢中央銀行外匯局